施政報告
證券業監管
28. 證監會已加強對經紀行財務風險的審查,包括加大壓力測試的力度,以監測經紀行在市場環境欠佳時所能承受的財務風險。證監會亦會檢討《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加強對基金經理的監管規定,以確保投資者得到更佳的保障。此外,國際證監會組織現正檢討基金分銷商在銷售點披露資訊的情況。證監會將參考國際最佳常規,配合本地的情況,加強對投資者的資訊披露。
保險業監管
29. 現時保監處屬於政府部門。為了進一步完善保險業的監管架構,我們認為有需要設立獨立於政府架構的保險業監督,以增加監管機構在運作及招聘員工方面的靈活性,並為配合國際社會快將採用的「風險為本資本監管制度」作好準備。我們相信設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督,能促進保險業的長遠穩定發展。政府早前已聘請顧問就此事進行研究,預計於今年內完成。我們會詳細審視顧問的建議,盡快擬訂有關設立獨立保險業監督的方案,諮詢持份者。
30. 此外,保監處正與香港保險業聯會探討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方案,務求在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時,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仍然獲得保障。
目錄 | 下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