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
改良強積金制度
188. 政府現在建議逐步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長服金) 的「對沖」。建議有三大元素。第一, 不具追溯力,即僱主在建議實施日期前的強積金供款將獲「豁免」。
189. 第二, 由於遣散費和長服金部分功能與強積金制度重疊,降低建議實施日期後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由目前服務滿1年可獲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作為補償,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第三,為協助僱主,尤其是中小企,政府會自建議實施日期起的10年內分擔僱主的部分額外遣散費或長服金開支。
190. 以上安排只適用於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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