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 107.依照《基本法》確立的體制,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也是特區政府的 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作為行政長官,我負責 領導特區政府,並且要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 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免特 區政府主要官員等等。 108.行政會議是協助我決策的機構,成員包括一部分主要官員、立法會議 員,以及社會人士。行政會議成員來自不同界別,在集體負責和保密守 則下,集思廣益。三年多以來,在各項重大決策上,行政會議向我提供 了寶貴的意見。我會因應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在適當時候加強行政會 議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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