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我們在1996 年的《施政報告》和《政策大綱》內,作出了12 項承諾,加上自1994 年以來作出但尚未實現的 8 項承諾,合共 20 項。在這些承諾中:

此外,工商司和庫務司在 1996 年的《施政報告》及《政策大綱》內,作出了 13 項承諾。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在 1997 年五月成立,以繼續各項工作,在這些承諾中:

現按每個主要工作範疇詳細報告如下:


提供法律援助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7 至 98 年度檢討及精簡法律援助個案發放款項的程序,以求盡速把款項發放給受助人及其他人士 法律援助署 (法援署) 的會計處已定下處理付款事宜的目標時間。

申請及審查科服務質素改善小組已就盡速發放款項提出建議。此外,庫務署已因應方便營商措施檢討有關的付款程序。各項建議現正付諸實行。

1996 2. 在 1997 至 98 年度與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共同研究,務求外判個案給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制度更公平、效率更高。 經修訂的外判個案指引已獲法援局通過,並已在 1997 年 4 月 1 日實施。
1996 3. 因應法律費用的通脹幅度,檢討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能力的規限,每兩年一次。下次檢討的時間是 1996 年年底。 檢討工作已在 1996 年 8 月完成;經修訂的申請資格已在 1997 年 5 月 1 日生效。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4. 在 1997 至 98 年度訂立法援署第二份服務承諾,其中包括訂明完成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的目標時間。 有關審查申請所需時間的服務承諾,會在 1997 年年底前訂立。
1996 5. 檢討衡量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能力所用的準則,每 5 年一次。下次檢討的時間是 1997 年。 負責這項檢討的工作小組已訂定改善準則的建議,並會在 1997 年年底前徵詢公眾意見。
1995 6. 請獨立的法援局研究法援署脫離政府的方案是否可行和可取。 法援局已展開有關成立獨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是否可行及可取的研究。顧問將會受聘協助該研究。
持續的項目
1996 7. 在 1997 至 98 年度為律政書記及法律援助律師提供訓練,為法庭日漸多用中文作好準備。 法援署已委派代表加入由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並與司法機構和律政司一直保持密切聯繫。

所有關於婚姻法律程序的固定形式公函、通函/便箋和法庭文件均已翻譯成中文。刑事組採用的固定形式表格全部備有中文版本。

截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約有 180 名律政書記和法律援助律師已參加由公務員培訓處舉辦的中文寫作課程。專為刑事組和家事訴訟組人員特別設計的中文寫作課程,會在 1997 年 10 月和 11 月開辦。

法援署贊助了 8 名法律援助律師,參加由香港律師會主辦有關促進法庭使用中文審訊的研討會。

法援署已安排 34 名律政書記和法律援助律師接受使用中文電腦軟件的訓練。

1995 8. 與法援局合作,繼續提高法援服務的質素,讓市民更易得到法律援助;並致力使法援服務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 法援署會繼續與法援局緊密合作,已經或將會研究的服務範疇,包括外判個案制度、申請程序、上訴機制、宣傳策略、申請審查、對外判個案的監察,以及付款程序。



行政事務申訴制度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落實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 讓申訴專員在提交報告方面更為靈活;

  • 把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擴大至有權對指稱警隊或廉政公署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

  • 把申訴專員的英文職銜改為「The Ombudsman」。?
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已在 1996 年 12 月開始實施。



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把立法局所有設施集中在同一座建築物內。 我們已購入萬國寶通中心 4 層辦公室,供立法機關使用。新址已在 1997 年 1 月啟用。
持續的項目
1995 2. 與立法局商討,尋求維繫政府與立法局之間有效溝通的最佳辦法。 我們會繼續就政府政策和計劃諮詢立法機關。我們會繼續與立法機關協商,以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溝通,並尋求立法機關更快捷地處理其事務的辦法。



管理和保存政府檔案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7 年年中,位於觀塘區專用於儲存歷史檔案的歷史檔案大樓落成後,改善歷史檔案的儲存和保存,以達致國際標準。 位於觀塘的香港歷史檔案大樓已經落成,並在 1997 年 6 月 19 日正式啟用。
1996 2. 在歷史檔案處觀塘區新址,裝設自動化檢索輔助系統,讓市民更方便快捷地查閱歷史檔案。 位於觀塘的歷史檔案大樓,已在 1997 年 9 月裝設全新的自動化檢索輔助系統,供市民使用。
1996 3. 在 1997 年,在屯門設立政府縮微膠卷服務中心。 政府縮微膠卷服務中心在 1997 年 4 月開設,經過 10 周試辦期後,已在 1997 年 7 月正式投入服務。



過渡期的準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履行通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與中方代表達成的移交檔案協定。 我們已履行這項協定。
1996 2. 在 1997 年年中,協助本港和外國新聞界及電子傳媒報導香港回歸活動。 專為報導交接儀式和有關活動而設立的新聞及廣播中心,在 1997 年 6 月 15 日至 7 月 8 日期間運作。至於為本港和外國傳媒進行身分鑑證並安排集中採訪,這兩項工作已順利完成。
1995 3.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前,逐步廢除或取代所有與《基本法》不符的政府標誌和徽號。 所有與《基本法》不符的政府標誌和徽號已在 1997 年 7 月 1 日由新的標誌和徽號取代。
1995 4. 與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商討成立終審法院的安排。 終審法院已在 1997 年 7 月 1 日順利成立。
1995 5. 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及特別行政區候任班子商討,尋求辦法確保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把未完結的事務有條不紊地移交終審法院處理。 樞密院並沒有未完結的事務須移交終審法院處理。
1994 6. 按照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關於香港交接儀式會議紀要,確定並執行交接儀式及有關活動的安排。 交接儀式在 1997 年 6 月 30 日午夜舉行,中英兩國政府高層代表專程來港主持儀式。獲邀出席交接儀式的嘉賓逾 3 600 名,包括來自 45 個國家的外交使節及 37 個國際組織的高層代表。



方便營商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7 至 98 年度繼續推行方便營商計劃,以改善為商界提供的服務。 營商諮詢小組已在 1996 年 12 月 1 日成立,屬下 3 個工作小組在 1997 年 2 月設立,負責的範疇分別是放寬規管、評估因遵從有關規定而須負擔的成本,以及把公營服務轉為私營。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已在 1997 年五月成立,負責提供行政輔助服務。

1996 2. 在 1997 至 98 年度終結前,完成有關設立提供全面服務的商業牌照資料中心的試驗研究。 工業署屬下的商業牌照資料中心已在 1997 年 9 月啟用提供全面服務。

1996 3. 在 1997 至 98 年度終結前,就換地、契約修訂及其他有關土地的申請完成簡化程序試驗研究。 這項研究已在 1996 年 8 月完成。我們已實施大部分建議。

1996 4. 在 1997 至 98 年度終結前,完成有關提高香港資料摘要服務質量的試驗研究。 這項研究已在 1996 年 11 月完成。「香港資料摘要」的質量已經提高。

1996 5. 在 1997 至 98 年度終結前,完成有關繳付政府收費更簡便辦法的試驗研究。 這項研究已在 1996 年 10 月完成。我們已實施大部分建議。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6. 盡可能削減繁瑣規則及取締過分的規管。 營商諮詢小組屬下負責削減繁瑣規則的小組已在 1997 年 2 月成立。在截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的 6 個月內完成的研究包括:
  1. 酒店/賓館的牌照事宜;

  2. 檢討涉及遊戲機中心、公眾舞廳、跳舞學校及麻將/天九耍樂場所的娛樂牌照事宜;

  3. 出售未落成物業同意書的申請事宜;

  4. 私家車使用前往內地道路許可證;以及

  5. 檢討公用表格。

1996 7. 減輕商界為遵從有關規定而須負擔的費用,以及減輕政府執行有關規定所需的開支。 我們已就評估商界為遵從有關規定而須負擔的費用,完成兩項試驗計劃;現正著手委託管理顧問公司,以訂立評估這方面成本的模式,並進行第 3 項試驗計劃。

1996 8. 如市場情況合適,把某些公營服務轉為私營。 我們已開展下列計劃:
  1. 授權私人發展商和認可人士進行排水渠和食水接駁工程,以及舖設車輛出入口通道;以及

  2. 開設優質安老院。

1996 9. 與工商局局長設立的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合作,探討可令政府手續更便於營商的方法。 我們已與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建立聯繫,並會經常聯絡。
1996 10. 在 1997 至 98 年度終結前,完成有關在互聯網提供常用公用表格的試驗研究。 我們已完成第一階段計劃,在互聯網上存放 286 款公用表格,現正著手安排更多表格上網。



服務業推廣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發表推廣服務業專責小組的最後報告。 政府推廣服務業專責小組的最後報告已於 1997 年 3 月發表。
1996 2. 在政府總部內設立永久的工作單位,以協調及監察各項與服務業有關的工作。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已於 1997 年 5 月在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成立,專責推廣服務業計劃及方便營商計劃。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3. 致力推動本港服務業的發展。 由商界翹楚、學術界精英和政府高層官員組成的推廣服務業策略小組已於 1997 年 4 月成立,就香港作為以服務業為主的經濟體系,以及作為亞洲區內卓越服務中心的發展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該小組已核準了 1997-98 年度推廣服務業的宣傳計劃及工作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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