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就業
在過往一年,我們致力落實 23 項承諾,在這些承諾中:
現按每個主要工作範疇詳細報告如下:
年份 | 承諾 | 目前情況 | |
如期進行的項目 | |||
1996 | 1. | 在 1998 年年初,把所有 9 個本港就業輔導組辦事處和就業選配中心的運作全面電腦化,以提高安排就業服務的效率。 | 電腦化計劃的構思、電腦系統分析和設計,以及電腦場地準備工作已經完成。現已進入系統發展階段。 |
1996 | 2. | 在 1997 年改善為本港工作人口提供的資訊服務,以促進僱員的權益。這些資訊包括工資和就業權利的保障、工傷補償、就業輔導服務和就業市場資料。 |
我們已採取一系列措施,改善為本港工作人口提供的資訊服務: 有關僱員權益的一般資訊服務
為外地勞工而設的資訊服務
有關工傷補償的資訊服務
有關就業輔導服務和就業市場資料的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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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承諾 | 目前情況 | |
已完成的項目 | |||
1996 | 1. | 修訂僱員再培訓條例,使新來港定居人士可參加僱員再培訓計劃。 | 《1997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在 1997 年 1 月生效。該條例旨在擴大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涵蓋範圍,使新來港定居人士可參加該計劃。 |
如期進行的項目 | |||
1996 | 2. | 根據僱員再培訓局和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檢討結果,改善該計劃,以便更有效地為失業工人提供培訓,讓他們掌握新技能,重投工作行列。 | 我們已完成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全面檢討工作,並已在 199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檢討結果。我們現正落實推行檢討所提出的多項建議,以改善僱員再培訓計劃。 |
持續進行的項目 | |||
1996 | 3. | 根據最近進行的顧問研究的結果,重組職業訓練局(職訓局),以確保本港工人所具備的技能,能配合本港經濟不斷轉變的需要。 | 職訓局正與教育統籌局合力制定詳細計劃,根據最近進行的顧問研究的結果,分階段重組職訓局。 |
1996 | 4. | 在未來 2 至 3 年與職訓局合作,以確保本港的職業教育和訓練制度能配合本港經濟的需要。 | 就改組職訓局一事,著手推行多項措施,包括檢討職業訓練委員會/一般委員會架構以及學徒訓練計劃,並對職訓局各個部門進行資源檢討,目的是使職訓局提供更優良的培訓,配合本港工業不斷轉變的需求。 |
年份 | 承諾 | 目前情況 | |
已完成的項目 | |||
1996 | 1. | 擴大工資的定義,加強支付工資和年終酬金方面的保障,以及向服務年資不足 10 年的 45 歲以下僱員提供更佳的長期服務金保障,以改善僱員的權益。有關的條例草案已在 1996 年 5 月提交立法局審議。 | 《1997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在 1997 年 6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加強支付工資和年終酬金方面的保障,以及向服務年資不足 10 年的 45 歲以下僱員提供更佳的長期服務金保障。 |
1996 | 2. | 修訂《僱傭條例》,增加僱員的疾病津貼額,由僱員正常日薪的三分之二提高至五分之四。有關的條例草案已在 1996 年 7 月提交立法局審議。 | 《1996 年僱傭(修訂)條例》在 1996 年 11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增加僱員的疾病津貼額,由僱員正常日薪的三分之二提高至五分之四。 |
1996 | 3. | 修訂法例條文,對因工受傷並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提高補償。有關的條例草案已在 1996 年 7 月提交立法局審議。 | 《1996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由 1997 年 1 月起生效。該條例旨在撤銷有關僱員因工受傷而導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達 3 天才有資格獲得補償的規定,並把向這些僱員發放的按期款項,由僱員正常日薪的三分之二提高至五分之四。 |
1996 | 4. | 在 1997 年年初提交法案,改善調解程序,藉以改善勞資關係事務的規管。 | 《1997 年勞資關係(修訂)條例》在 1997 年 6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改善勞資關係制度。 |
1996 | 5. | 在 1997 年年初提交法案,使個別僱主、僱員、職工會職員和會員,在醞釀或促成勞資糾紛時所作的若干侵權行為,可獲豁免負上有關的法律責任。 | 《1997 年職工會(修訂)條例》在 1997 年 6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使個別僱主、僱員、職工會職員和會員,在醞釀或促成勞資糾紛時所作的若干侵權行為,可獲豁免負上有關的法律責任。 |
1996 | 6. | 改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有關規定,把申請特惠款項的時限由 4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這項措施,使僱員有較長時間向該基金申請補償,從而為他們提供更大的保障。 | 《1996 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在 1996 年 12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改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有關規定,把申請特惠款項的時限由 4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 |
1996 | 7. | 在 1997 年年初提交法案,加強對僱員的保障,使他們不會被僱主無理終止僱用和更改僱傭合約。 | 《1997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在 1997 年 6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加強對僱員的保障,使他們不會被僱主無理終止僱用和更改僱傭合約。 |
1996 | 8. | 在 1996 年年底提交法案,把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索償的申請期限延長一年,使那些在該計劃實施日期前 6 年內已離開其曾受僱的高噪音行業的索償人士,有充分時間提出申請。 | 《1996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在 1996 年 12 月制定。該條例旨在把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索償的申請期限延長一年,使那些在該計劃實施日期前 6 年內已離開其曾受僱的高噪音行業的索償人士,可以提出申請。 |
1996 | 9. | 在 1998 年年底前,分階段推行 1995 年發表的《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中餘下的建議。我們的目標,是通過教育、訓練,以及加深有關人士對意外成因的了解,藉以提高他們對工作場地的安全意識。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已分別在 1997 年 5 月和 1997 年 6 月制定。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刑罰已在 1997 年 5 月提高,僱主的刑罰,由罰款 20 萬元和監禁 6 個月,提高至罰款 50 萬元和監禁 6 個月,僱員的刑罰,則由罰款 1 萬元提高至 2 萬 5 千元。 |
1996 | 10. | 與工務局合作,檢討是否須對安全紀錄欠佳的承建商提高制裁。作為這項檢討的第一步,工務局會對工地安全表現欠佳的承建商,收緊現行的行政制裁。 | 工務局已對安全表現欠佳的承建商,收緊現行的行政罰則,該等承建商是在 1996 年 4 月後,投標承辦附有支付安全計劃條款的工程合約,而其中某些工程合約經過獨立安全稽核後,被評為安全表現欠佳。表現持續欠佳的承建商,可能會不獲准投標。 |
1996 | 11. | 計劃在 1996 至 97 年度提交新法案,把安全和健康保障的範圍擴大至非工業界別的僱員。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已分別在 1997 年 5 月和 6 月制定。 |
如期進行的項目 | |||
1996 | 12. | 在 1997 年提交法案,規定僱有 100 名或以上僱員的建築地盤及船塢的僱主,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或物理因素的工業經營的僱主,必須設立安全管理制度。 | 我們現正草擬法例,以期在 1998-99 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
1996 | 13. | 在 1997 年年底前,對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進行全面檢討,並視乎需要,修訂有關法例,以確保因工作關係而導致失聰的人士獲得合理補償。 | 由醫生、聽力學家,以及僱主和僱員代表組成的政府工作小組已完成檢討。我們已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和有關組織,並計劃在 1997 - 98 立法年度內提交相關的立法建議。 |
1996 | 14. | 在 1997 年修訂現行工業安全法例,加強保障在建築地盤從事高空工作,以及在密閉空間和其他高危險場地工作的人士。 | 我們現正擬訂《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以加強對高空工作的規管;並擬訂《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修訂)規例》,對在密閉空間工作加強規管。 |
持續進行的項目 | |||
1996 | 15. | 在 1996 年年底推行新的宣傳策略,強調須在工作場地實行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作業習慣。 | 我們發表了新的安全與健康簡介,並通過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宣傳、舉辦公開研討會和展覽會、張貼海報,以及印發小冊子等,加強我們的宣傳活動。 |
1996 | 16. | 與工務局合作,規定政府工程項目的承建商必須為所有建造業工人提供特定的「安全引導」訓練。自 1995 年 10 月起,所有新批出的政府建造合約都已列明承建商須提供安全訓練。房屋委員會及各工務部門已同意,建造業工人如參加由認可機構舉辦的安全訓練課程,可獲發津貼。 | 工務局已規定,由 1993 年 8 月起,所有合約必須列明承建商須為工人和督導人員提供特定的「安全引導」訓練,而由 1995 年 10 月起,主要合約必須列明承建商須提供平安卡訓練。所有在 1997 年 11 月後投標承辦的「支付安全」計劃合約,均需向參加認可安全訓練課程的建造業工人發放津貼。 |
1996 | 17. | 鼓勵僱主和僱員團體、負責安全事務的人員和有關行業自動簽署職業安全約章,並積極推廣約章。此外,我們會為職業安全約章進行連串宣傳活動,例如刊登報章廣告、播放電視宣傳短片、攝製錄影帶、張貼海報,印發指南和輔助資料。 | 約有 40 個機構,包括僱員工會、行業團體、專業團體、大型企業、承建商和公用事業公司等,已簽署職業安全約章。我們亦已展開連串宣傳活動,例如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發出新聞稿、張貼海報、印發小冊子,和舉辦研討會等,以推廣職業安全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