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


在過往一年,我們致力落實 15 項承諾,在這些承諾中:

現按每個主要工作範疇詳細報告如下:


提供法律援助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5 1. 為推動地方法院(現稱「區域法院」)和較高級別的法院更廣泛使用中文,我們會進行試驗計劃,在法庭採用即時傳譯。若效果理想,我們計劃用 1.3 億元資本成本及每年 800 萬元的經常費用,以提供法庭即時傳譯服務。同時,我們會加強審訊過程中的接續傳譯服務。 試驗計劃在 1996 年完成,結論是審訊不宜使用即時傳譯服務,因即時傳譯過程中若有重要錯誤而不為人察覺,會導致審判不公。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2. 研究在 1997 至 98 年度實施司法機構第三階段電腦化計劃的可 行性。 我們現與顧問公司磋商有關的合約。
1996 3. 把數碼錄音及記錄服務推廣至各級法院,從而加快審訊的工作。我們的目標,是提供雙語的法庭記錄服務,協助法庭推廣使用 中文。 高等法院以外的各級法院均已設有數碼錄音和記錄服務。高等法院現正引進數碼錄音系統,取代舊的法庭記錄方法。
1995 4. 開展一項為期兩年和耗資 6,000 萬元的計劃,把法院大樓 現代化,並裝置新設施,包括為保護證人而設的閉路電視網絡、視聽器材、互動聲訊處理系統及電子保安系統。 已裝置部分新設施。
1995 5. 動用1,600 萬元經常費用,以推行一系列改善法庭服務管理工作的措施:

  • 重組地方法院(現稱「區域法院」)和最高法院(現稱「高等法院」)法官的支援小組,使人手調配更加靈活有效,並改善工作流程和加快資訊傳遞;以及

  • 重組各級法院的登記處,簡化工作的分配、協助培訓和留用專業人才,以及提高整體效率。
區域法院法官支援小組的重組工作已經完成,現正研究重組其他法庭的支援小組。各級法院登記處的重組工作也大部分落實。
1995 6. 在 4 年內分期進行改善工程,為使用法庭的人士提供更佳和更方便的環境,同時為法庭職員改善法院大樓的工作環境。 計劃在首兩年進行的改善工程已經完成,工程包括部分法院內的總務室、會計部及公眾地方的裝修工程。
1995 7. 因應可行性研究的結果,推行司法機構第二階段電腦化計劃,以期在 1997 至 98 年度完結前,達致以下改善服務的目標:

  • 採用「電子法庭日誌」,使審訊排期更靈活,以及使法庭時間得以充分利用。
  • 設立電子法律參考資料庫,與本港和海外法律圖書館聯網,以改善為司法機構及法律執業者提供的法律參考資料服務。這項設施可協助法官研究案情,並有助提高司法質素。

  • 司法機構的人力資源和運作管理會逐步電腦化。

第二階段電腦化計劃,現正推行。
1994 8. 在 1995 至 96 年度,增設 5 個屬不同級別的法庭,負責審理涉及《人權法案》及平等機會問題的案件。每年的經常費用為 1,700 萬元。 我們已編訂一個排期表,專門審理涉及行政法律、《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案件。我們會監察排期表的運作對人手造成的影響,以評估設立專責法庭審理這類案件較長遠的需要。
進度較預期慢的項目
1996 9. 我們會在 1996 年年底提交有關加強地方法院(現稱「區域法院」)的運作的法案:

  • 提高多項審訊程序的司法管轄權可審理案件的金額上限,以反映自 1988 年作出調整後的通脹率,以切合現況; 以及
  • 加重藐視法庭及妨礙法庭順利運作的刑罰。
修訂《地方法院條例》的條例草案,已於 1996 年 11 月提交上一屆立法局,因立法局會期結束,未及審議而失效。行政署長表示可在 1998 至 99 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提交新的條例草案。由於建議作出的修訂,目的是提高區域法院可審理案件的金額上限及法院可判處的刑罰,條例草案失效並未影響法庭的效率。
1996 10. 我們會在 1996 年年底修訂地方法院(現稱「區域法院」)的規則,以簡化地方法院的程序,並使地方法院的規則與最高法院的規則更趨一致。 修改地方法院的規則,視乎《地方法院條例》的修訂而定。修訂《地方法院條例》的條例草案,已於 1996 年 11 月提交上一屆立法局,因立法局會期結束,未及審議而失效。待《地方法院條例》於 1998 至 99 年度立法會會期內修訂後,地方法院的規則將會相應作出修改。由於有關修訂涉及技術問題,條例草案失效並未影響法庭的效率。
1996 11. 我們會在 1997 年年初提交有關改善勞資審裁處的運作的法案,法案內容包括制定措施,防止與訟各方蓄意浪費審裁處的時間。 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的條例草案,正在草擬中。草擬工作需時較預期長。不過,由於有關修訂旨在防止浪費審裁處的時間,因此,延遲修訂條例,也不會影響審裁處的運作和效率。
1996 12. 我們會在 1997 年年初提交有關改善小額錢債審裁處的運作的法案:

  • 把不適當地提交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轉交其他法院審理,以及

  • 提高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可審理案件的金額上限,並採取措施防止與訟各方蓄意浪費法庭的時間。
修訂《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的條例草案,正在草擬中。草擬工作需時較預期長。不過,由於有關修訂只涉及把案件轉交其他法院審理,以方便申索人,以及提高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延遲修訂條例,也不會影響審裁處的運作和效率。



過渡期的準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高等法院(現稱「原訟法庭」)採用中文審訊:刑事案件由 1997 年 1 月開始,民事案件由同年 3 月開始,上訴法院則由 1997 年 7 月開始。 由 1997 年 6 月 27 日開始,兩種法定語文可兼用於各級法院。
1996 2. 為各級法院更廣泛使用中文提供支援,並會在 1997 至 98 年度加強現有案件及傳票處理電腦系統的功能,使各裁判法院能夠與 35 個分屬不同部門和非政府機構的檢控單位用電子方法互相傳送中英文文件。 我們已於 1997 年 8 月,加強現有案件及傳票處理電腦系統的功能。
1995 3. 為 1997 年 7 月 1 日設立終審法院作好準備,工作包括在 1996 至 97 年度安排合適的法院院址和提供所需設施。 終審法院已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成立。



工作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