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

公职人员宣誓

19.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11月7日通过有关第104条的解释(《解释》),说明该条规定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宣誓是该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亦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香港国安法》第35条对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即时丧失参选资格或职务也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月11日通过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明确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为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和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并参照相关的本地法庭判决,特区政府将在今年内提交草案,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处理宣誓就职后因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相关的法定程序。

20. 根据《基本法》第99条,公务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特区政府已明确,所有由今年7月1日起入职的公务员须经签署声明,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至于其他现职公务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稍后会公布具体落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