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署的政策綱領包括法律援助服務、行政事務申訴制度和政府內部服務。在未來一年,我們會確保,有合理理由須提出訴訟而經濟能力有限的人士,獲提供優質法律援助服務。我們也會確保提供快捷、獨立和公正的途徑,讓市民可就行政決定提出上訴、投訴和申訴,並會提高政府檔案管理的效率。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在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運作,直接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該署的目標、現況概要和新承諾同列於本署的政策綱領,以便參考。
為求精益求精,我們歡迎各位向我們反映及提供意見。
行政署長尤曾家麗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政府的政策、目的和工作計劃必須清晰明確,在具體實踐上才能向市民交代。政府的工作目標愈清晰、態度愈開明,市民便愈能確切地評價我們的工作表現,協助我們精益求精。
《政策綱領》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詳述未來政策的方向。每份綱領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闡述各決策局和屬下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的目標、持續的工作,以及來年的新承諾:
政府的目標是:
在附件所列《基本法》有關條文引申的規定中,我們尤其需要遵從《基本法》第二十五和三十五條,在我們的法律援助制度下,繼續確保沒有人會因為欠缺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並確保法律援助繼續是香港司法和法治不可或缺的一環。
香港是理想的國際商業中心。我們必須注意,《基本法》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條確保了本港和海外公司均獲得同樣的支援,待遇平等。我們會繼續推動學界、商界和政府領袖攜手合作,確保對商界盡量少干預、多支持。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負責四個主要工作範疇:
財政司司長屬下的工商服務業推廣署負責的主要工作範疇有二:
政府的目的是:
審查法律援助申請
法律援助申請人須同時通過經濟狀況和案情的審查(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和刑事上訴案件),才可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申請及審查科負責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為了縮短審查時間,該科現正加強人手和進行重組。審查經濟狀況的工作現正由社會福利署轉交法援署統一辦理。此舉也會有助縮短所需的審查時間。
訴訟服務
目前,約有三分之二獲得法律援助的個案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一套有關外判個案制度的準則由一九九七年四月起實施。新制度已獲法援局通過,並已向法律界公布。
法援署申請及審查科和該署訴訟科轄下的刑事組負責有系統地監察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的個案。
法律援助政策檢討
為了研究現行衡量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所用的準則的方法是否切合時宜,有關法律援助政策的檢討工作現正進行。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援局屬於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並監察法援署各項法律援助服務的管理工作。我們會繼續與法援局緊密合作。
法援局已展開有關成立獨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是否可行及可取的研究,而顧問將會受聘協助此工作。我們也會在這事上盡力提供支援。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設有三項法律援助計劃:
審查法律援助申請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主要工作指標如下:
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申請數目 | 26 647 宗 | 4 527 宗 | |
獲發法律援助證書的個案 | 9 331 宗 | 2 912 宗 |
訴訟服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由法援署律師外判給私人執業辦理的案件 | 律師辦理的案件 | ||
民事案件 | 2 295 宗 | 7 036 宗 | |
刑事案件 | 2 604 宗 | 1 390 宗 |
當值律師服務
在一九九六年,經由當值律師計劃安排律師代表的人士有 39 192 名、按照法律輔導計劃獲提供意見的個案有 5 016 宗,而電話法律諮詢計劃接獲的電話查詢則有 193 671 宗。
審查法律援助申請
訴訟服務
法律援助政策檢討
當值律師服務
政府的目的,是提供獨立公正的途徑,讓市民可就行政決定及措施提出上訴和投訴。這些途徑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政上訴委員會、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和申訴專員。
當局根據某些載有法定上訴權的條例作出行政決定,若有人依據條例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就上訴作出裁決。行政上訴委員會及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均屬於獨立的上訴委員會。行政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市民就多類行政決定依法提出的上訴。目前,根據 33 項條例及規例所作的決定,若有人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有權進行聆訊。臨時市政局或臨時區域市政局作出的某些決定,例如拒絕簽發或續發小販牌照、酒牌或菜館牌照等,若有人提出上訴,則由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
申訴專員負責就行政失當的指控進行調查,並建議補救措施。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涵蓋大多數政府部門和許多公營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對民生有直接而重大的影響。
《申訴專員(修訂)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制定後,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擴大;各政府部門和機構,包括警隊及廉政公署,若涉及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申訴專員也有權調查。該條例同時使申訴專員的工作程序得以改善,並把申訴專員英文職銜改為 "The Ombudsman"。
由一九九七年四月起,申訴專員推行調解服務,通過調查以外的方法處理投訴,以期某些投訴可以加快處理。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政府的目的,是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把政府事務辦理得更為妥善。我們力求通過下列途徑,達到這個目標:
為確保政府在政策與工作計劃上向社會大眾和立法機關交代,我們輔助立法機關,讓立法機關的運作保持高效率,有效地代表社會大眾。我們就政府的政策、財政及立法建議徵詢立法機關成員的意見。大多數財政和立法措施都需要立法機關授權才可執行。我們會確保立法機關的成員對政府工作或政府財政及立法建議所提出的質詢,盡快獲得詳盡的解答。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立法年度:
政府的目的,是通過制定並推行檔案和歷史檔案管理的政策及計劃,快捷妥當地管理政府檔案。
在歷史檔案管理方面,位於觀塘區專為儲存歷史檔案而建的歷史檔案大樓,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落成,為歷史檔案的儲存和保存提供全自動化的設施。當局亦研製了一套自動化的檢索輔助系統,並在新建的大樓裝設,讓市民更方便快捷地檢索和索閱檔案。至於檔案管理方面,實施檔案管理策略第二期計劃的進展良好。檔案管理策略旨在通過一連串以部門為對象的研究,並為政府人員提供訓練,協助政府部門減少檔案的儲存量,並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整體經濟效益和效率。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在一九九八年:
我們的目的,是確保香港成為一個真正方便本地和海外人士營商的地方,並使這種環境得以維持。具體來說,我們會致力: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我們推行了方便營商計劃,成績理想。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我們完成了下列六項試驗研究:
我們現正著手實行各項有關的建議。
我們亦已: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在一九九七年五月正式成立後,我們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上半年已完成下列研究:
我們的目的,是令香港成為亞洲卓越的服務中心。具體來說,我們會致力:
市民對香港由製造業基地轉變為以服務業為主的經濟體系,現在已有較深入的了解。政府和商界對於確定和處理未來可能出現的種種挑戰,亦已有較佳準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在一九九八年內:
我們的目標,是確保有需要的人士可獲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因此,我們會繼續為有合理理由須提出訴訟或須在訴訟中為自己辯護而經濟能力有限的人士,提供優質法律援助服務。我們致力使法律援助制度保持獨立和專業。我們會與法援局緊密合作,研究進一步改善法律援助服務質素的方法。
至於改善政府檔案服務方面,我們會設法把自動化的檔案登錄檢索系統上存至互聯網,方便全球各地的使用者瀏覽,並會把檢索系統轉換為雙語兼備。
在推廣工商服務業方面,我們為二十一世紀所訂的長遠目標,是香港應保持全球最自由、競爭力最強的經濟體系地位。在中國、亞太區以至全世界,香港都會是卓越的國際商業中心。為達致這個目標,我們將會針對所有現行和擬設的規管架構,逐一進行嚴格審查,確保以最精簡的架構來配合主要政策目標,而整體社會為遵從有關規管而須負擔的總成本亦與所得效益相稱。我們對工商界會恪守「盡量少干預、多支持」的原則。我們會找出及消除任何有礙香港繼續發展為世界級服務經濟體系的因素,而任何對這方面發展有利的措施,我們都會繼續提供最大的支援。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香港”。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條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七條
......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三)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
(十)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
(十一)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
......
(六) |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
(二)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
(三)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
(四)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
(五)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
(六)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
(七)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八)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
(十)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
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
(二)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
(三)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
(四)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
(五)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八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第八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八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第八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第九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第九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九十六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五章: 經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第一百一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一百五十七條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構。
附注
此外,所有局或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共同有責任實施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段)、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段)、第六十二條(一)及(二)、 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