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這份《政策綱領》載列財經事務局、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理處及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破產管理署、公司註冊處、政府統計處和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計劃怎樣維及加強香港作為一個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從而落實《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我們會竭盡所能,如期實現這些在本港及國際上所作出的承諾。
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政府的政策、目的和工作計劃必須清晰明確,在具體實踐上才能向市民交代。政府的工作目標愈清晰、態度愈開明,市民便愈能確切地評價我們的工作表現,協助我們精益求精。
《政策綱領》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 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詳述未來政策的方向。每份綱領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闡述各決策局和屬下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的目標、持續的工作,以及來年的新承諾:
本局的目標,是致力促進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為一個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設立了適當的法律、監管及行政架構,從而:
這些工作承擔,是政府為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所作種種努力的一部分。
附件所列《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已在本局的目標反映出來。
在這些條文中尤其重要的,是保持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聲譽,以及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財經事務局會繼續制定確保金融市場自由而妥善地運作的政策、鼓勵新金融產品的發展,以及檢討有關法例並按最新情況加以修訂,務求為本地及海外投資者提供一個既公平又具競爭力的環境。
我們致力維持在聯繫匯率制度下港元的穩定,因為這是確保香港金融穩定的基礎。
為了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特別行政區政府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參與有關的國際組織,並會簽訂及履行在財務和金融領域的協議。
財經事務局負責七個主要工作範疇:
本局的目的是:
在過去十二個月,香港銀行及金融業取得豐碩成果。今年九月,來自國際金融界的重要人物,包括各地財政部長,中央銀行行長,雲集香港,參加一九九七年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與會人數達 17 000,打破歷年紀錄。此項空前成功的盛事提高了國際間對香港的信心,並鞏固了我們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下述已取得的成果令香港銀行業及金融狀況更趨穩定,並增加其透明度:
本局的目的是:
以市值計算,香港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股票市場之一。鑑於證券市場的增長,香港聯合交易所已開始分期改善其電腦系統,以應付迅速增加的交投量。聯合交易所亦在研究可否在香港發展「創業板」市場,以協助中小型企業集資。
為了加強香港市場的競爭力,我們正與有關方面商討,以期進一步降低證券買賣的整體交易費用。
香港期貨交易所會繼續加強裝備,以期成為區內的衍生金融工具中心。恒生指數期貨及恒生指數期權維持增長的趨勢,兩者在一九九六年的交投量均創下紀錄。電子交易系統已在運作中,該系統有助推出其他新產品。港元銀行同業拆息期貨合約的交易已於一九九七年九月由叫價方式,改為採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香港期貨交易所的電腦已與費城證券交易所及紐約商品交易所聯網,使該兩個交易所的貨幣期權及商品期貨合約,可以在亞洲的交易時間在香港進行買賣。
香港仍是亞洲的主要基金管理中心。單位信託業務保持暢旺,一九九六年的銷售總額達 45 億美元,較一九九五年的 31 億美元增加 45%。估計在香港管理的款項,總額達 975 億美元。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把港元債務的基準收益率曲線伸延至十年期範疇,對私營機構所發行債務票據的定價大有幫助。有關方面已採取措施,鼓勵私營機構供應高質素的票據,以促進本地債務市場的發展。
截至一九九七年七月:
在一九九八年:
本局的目的是:
從而為本港工作人口提供切實可行,並能持續實施的退休福利制度。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各項綱要,已於上一個立法局會期經立法局一個小組委員會審議,整套法例草案會於今個立法會會期呈交,以便正式通過成為法例。在制定法例的同時,我們亦擬備指引給提供有關服務者,並編製內部操作便覽,以便推行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截至一九九七年第二季: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預料可:
在有關法例制定後:
本局的目的是:
香港是區內的主要國際保險業中心。除本地投資者外,不少國際保險人及保險中介人亦投資於香港保險業市場。過去十年,保險業務不論在規模或複雜程度上,都有所增長。為了協助其進一步發展,也為了使投保人所得保障維持在適當的水平,我們會繼續檢討本港的規管架構,確保這套架構既能有效地配合市場發展,也能完全符合國際標準。我們正同時積極促進香港的再保險業和專屬自保保險業。為此,我們已放寬規管限制,鼓勵業界在香港建立專屬自保保險業務。
由於香港市民日益注重退休保障,我們會繼續監察所有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確保參與計劃人士按時獲發退休利益。我們也經常檢討有關的規管制度,確保制度具有效率及成本效益。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我們實施了兩項新規則,以加強報告制度。另一方面,我們正作出安排,使職業退休計劃和預料於明年推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得以互相銜接。
我們已開始與其他政府部門、業內有關人士及高等教育院校聯絡,以推行宣傳運動去推廣再保險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並提高本港保險教育的質素。
本局的目的是:
公司註冊處以有效率和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為市民提供有關公司註冊成立和公司文件登記及查閱的優質服務。我們已推出 13 款中英對照表格,市民現可向公司註冊處遞交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填報的文件。其他新服務包括以電子方式簽署公司註冊證書、把電腦化公司名稱和文件索引編注入唯讀光碟產品,以及各類公司紀錄的圖文傳真訂購服務。我們會繼續檢討和簡化工作方法和辦事程序,以配合建議中的法例修訂。此外,我們已完成對公司條例的全面檢討。有關的顧問研究報告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發表,以諮詢公眾意見,諮詢期至一九九七年年底為止。
儘管因法院下令破產或清盤的新個案而帶來的工作量增加了 10.4%,破產管理署在其服務承諾所列的主要目標,仍維持不變。這些目標計有:對債權人的債權證明作出判決、對適當的個案派發債款、檢控觸犯無力償債罪項的人,以及申請取消公司董事資格。我們正推行一項試驗計劃,進一步外發簡易程序清盤案,讓更多專業公司累積破產管理經驗。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無力償債事宜所擬備的最後報告預料於一九九七年年底發表。我們會仔細研究各項建議,以便對無力償債法例作出適當修訂。
我們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其他專業和商業組織保持緊密聯繫,盡量加強商界與政府的合作,以鼓勵商界保持高度自我規管和推廣經改善的公司管理標準。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本局的目的是:
政府統計處進行統計調查及操作統計系統,以編製人口、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統計數字。這些統計數字有助引導政府及社會各界擬訂計劃、進行研究、制定政策以及作出商業決定。政府統計處強調使用技術優良的方法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守則。這樣,該部門可確保公眾對政府統計數字的質素及可靠性有信心。
經濟分析部不斷密切留意本港的經濟表現、定期編製經濟報告、提供預測,以及就一系列政策和問題對本港經濟的影響作出分析。
政府統計處採用多種方法,方便市民取覽政府的統計數字。如屬市民共同關注的統計數字,會向大眾傳媒發出新聞稿。為加強政府統計數字的完整性,政府統計處會在預定的日期向公眾發布統計數字。詳細數據可透過刊物及電子傳媒,例如縮微膠片、電腦磁碟及互聯網獲得。政府統計處隨時準備答覆公眾查詢,以及協助市民取覽及向他們闡明政府統計數字。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香港的官方統計已符合發布數據特別準則,即公眾取覽資料、所發布數據的完整性及數據的質素所提出的要求。不過,就統計範圍、定期性及適時性來說,這些統計仍有一些地方未能達到該準則的要求。因此,我們計劃設立新的統計系統,以編製完整的國際收支平衡帳目,並加強現時某些統計系統,以改善各個經濟指標的適時性,務求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完全符合該準則的要求。
本局的目的是:
過去數十年,香港的金融服務業取得長足進展,但我們不可因此而自滿。我們必須進一步提高競爭力,以應付來自其他東亞經濟體系的激烈競爭,並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以及內地企業主要融資和投資中心的地位。
香港會繼續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通往中國的大門。作為一個國際都會,香港會繼續在亞太區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
為了達到上述目標,我們必須繼續致力增強競爭優勢,並充分利用與內地的獨特關係。為此,我們會進一步加強與內地證券和期貨市場的聯繫,以及在這兩個市場加快發展新產品。我們亦會為內地和亞太區國家的企業融資活動,提供合適的環境。
強制性公積金市場的發展,除了達到為本港的工作人口提供公正而公平的退休保障這個主要目的外,亦可促進銀行、基金管理和保險業。
我們會繼續積極為香港公司開拓國際市場,特別會透過世界貿易組織及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機構去達致這個目標。我們會維持公平的競爭環境,繼續吸引金融服務提供者和投資者來港。
最後,我們會遵守並維持金融服務和統計資料的國際標準,以保持我們在過去建立具世界水平的優良聲譽,這是極為重要的。
第五章: 經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第一百一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滙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滙、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滙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滙價。
附注
此外,所有局或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共同有責任實施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段)、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段)、第六十二條(一)及(二)、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