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今年,我很高興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份房屋政策綱領。自房屋局(前稱房屋科)成立以來,我們已作出多項承諾及工作承擔。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制定了這份政策綱領,目的是幫助所有家庭獲得合適和負擔得來的住屋,以及鼓勵市民自置居所。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區政府成立慶典上,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在致辭時強調,政府決意解決房屋問題,並已定下目標,希望在十年後,全港 70% 的家庭可以擁有自置居所。他承諾政府會把整體房屋供應量增加,以達到每年至少 85 000 個單位,並把輪候租住公屋的時間縮短至平均三年。本年的政策綱領闡述我們如何計劃實踐這些承諾。
本年一月,我們發表了一份長遠房屋策略評議文件,名為《群策群力 建屋安民 共拓前路》,以徵詢公眾意見。這份文件共載有 41 項為實現未來十年房屋目標而提出的具體建議。公眾諮詢期在五月三十一日結束,所收集到的意見,我們已完成分析。我們會根據評議文件的建議、公眾的意見和這份政策綱領所提出的新措施,在本年內發表一份白皮書。我們期望這份白皮書可以成為日後房屋政策的藍圖,確保我們能達致行政長官所定的目標,滿足市民的住屋需要。
房屋局局長黃星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政府的政策、目的和工作計劃必須清晰明確,在具體實踐上才能向市民交代。政府的宗旨愈清晰、態度愈開明,市民便愈能確切地評價我們的工作表現,協助我們精益求精。
《政策綱領》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詳述未來政策的方向。每份綱領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闡述各決策局和屬下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的目標、持續的工作,以及來年的新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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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說明政府按每個工作範疇所訂的整體目標,並特別闡明決策局為落實《基本法》而肩負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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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範疇
臚列每個工作範疇的目的和重點、載述現況概要和主要的工作表現指標,以及說明政府來年的新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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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二十一世紀
描繪政府在香港邁向二十一世紀之際,為建設更美好的未來而制定的藍圖,並介紹我們為配合長遠需要而訂定的計劃。
房屋局的目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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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所有家庭獲得合適和負擔得來的住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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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市民自置居所。
我們力求通過下列途徑,達到這些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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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營和私人房屋,供應足夠土地和有關的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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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合適的環境,使私營機構可以在滿足房屋需求方面,發揮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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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資助房屋計劃,協助特定入息範圍內的市民自置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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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法負擔其他類別房屋的市民,提供租金合理的公共租住房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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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私人樓宇市場,並在有需要時,推行遏止投機活動的措施。
這些工作承擔,是政府為滿足市民基本需要和改善他們生活質素所作種種努力的一部分。
落實《基本法》
附件所列《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已在本局的目標反映出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我們致力促進和協調地產業的發展,並使直接參與房屋發展的專業維持高質素表現。
房屋局負責六個主要工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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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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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自置居所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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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置居所人士提供經濟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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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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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需求和建屋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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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遠房屋策略。
A. 租住公屋
目的
本局的目的是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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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法負擔其他類別房屋的市民,提供足夠的公共租住房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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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住房屋只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現況概要
現時約有 240 萬人居住於租住公屋。我們當前的目標,是在截至二零零一年三月的六年規劃期內,興建 141 000 個租住公屋單位。我們已批撥或預留足夠土地,以達致這個目標。
我們已推行措施,以確保公共租住房屋是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入息及資產超過限額的公屋住戶,須繳交市值租金。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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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公屋單位的平均輪候時間,已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七年縮短至六年半。我們正按部就班,致力達致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把平均輪候時間縮短至少於五年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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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重建了 30 座較舊公屋大廈。我們準備在
二零零一年之前,重建所有無獨立設備的單位,以及在二零零五年年底前,完成整項重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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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單位自騰空交回房屋署翻新至重新編配的平均相隔時間,縮短至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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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超過 90% 新單位於落成後三個星期內編配給準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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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完成清拆所有在一九八四年以前建成的臨時房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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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安置了四分之三於一九九二年十月已入住臨時房屋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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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五個新落成的公共租住屋村交由私營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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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表了一份名為《認識你的權利與責任》的文件,闡明房屋委員會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務,以及住戶也有相應的責任去遵守房屋委員會所訂的規則和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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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清理了一九九三年已在房屋委員會公屋輪候冊上登記的約 4 000 名高齡單身人士的積壓個案,為他們安排了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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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根據不同的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把約 3 800 個單位編配給高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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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展開了一項宣傳活動,推廣現有的各項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並鼓勵合資格的長者申請公共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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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動用了約 40 億元,在公共租住屋村進行維修及修葺工程,並翻新空置單位,以便重新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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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紓緩公共屋村的擠迫居住情況,我們為約 7 300 個平均每人居住空間少於 5.5 平方米的家庭重新編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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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讓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優先購買資助自置居所計劃提供的單位,從而鼓勵他們騰出租住公屋單位給更有需要的家庭。有超過 670 個家庭通過這項計劃購得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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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完成為所有公共屋村裝置保安設施。
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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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令所有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仍在臨屋區居住的住戶,最少獲得一次編配安置單位的機會。直至目前為止,我們已為 97% 的安置對象作出編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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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把屋村管理諮詢委員會計劃推廣至所有公共屋村,這項計劃讓住戶有機會和屋村管理人員討論大家關注的村內管理問題。直至目前為止,我們已在 149 個屋村,即全部屋村的 90%,推行這項計劃。
新承諾
縮短平均輪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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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致力增加出售及出租予公屋輪候冊的申請人的公屋單位數目,以期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把申請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縮短至不多於五年,在二零零三年年底前縮短至四年及在二零零五年年底前縮短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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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零零零年開始,我們會將編配給公屋輪候冊上登記的家庭的公屋單位數目,由 14 000 個增加至 20 000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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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九八年,我們會為房屋委員會準租戶,以及在租戶和配偶身故後其餘的成年家庭成員,進行入息審查,審查其收入及資產,以確保租住公屋單位能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家庭。
為合資格的床位寓所住戶提供租住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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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為所有合資格入住公屋而需遷離不符合發牌安全標準的床位寓所的住戶編配公共房屋(包括中轉房屋)單位,以期為床位寓所住客提供良好居住環境的居所。
安置混合用地的寮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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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制定配合新公共發展的寮屋清拆計劃,以改善約 12 000 個家庭的居住環境。
清拆餘下的臨時房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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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零零零年年底前,我們會清拆所有餘下的舊型臨時房屋區,將受清拆影響而合資格的人士安置到公共房屋(包括中轉房屋),以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並騰出土地以供發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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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已制定計劃,在新界的預留地點興建新型的多層中轉房屋,以配合舊型臨時房屋區清拆計劃。我們計劃在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五年期間,興建超過 15 000 個多層中轉房屋單位。
清拆餘下的平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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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我們會清拆餘下的五個平房區,為接受徙置的住戶提供較為愜意的居住環境。
給予長者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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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檢討公屋編配安排,鼓勵合資格入住公屋的人士與家中長者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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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邀請香港房屋協會進行一項試辦的「長者住屋計劃」,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完成興建500 個單位。這些單位會供中等入息的高齡人士租住,為他們提供負擔得來、專為他們而設、附連綜合護理服務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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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擴大現有的高齡人士住屋計劃,為不與家人同住而身體健康的長者提供特別設計及附設舍監服務的租住單位。
B.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
目的
本局的目的是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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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足夠質素良好的資助自置居所單位,協助特定入息範圍內的市民自置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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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充足的措施,鼓勵公屋住戶晉升為業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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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資助自置居所單位拓展可行的第二市場,給予置業人士更多選擇。
現況概要
由一九七八年起,我們已通過四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興建大約 230 000 個單位;該四項計劃分別是由房屋委員會執行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以及由房屋協會執行的住宅發售計劃和夾心階層住屋計劃。我們當前的目標,是在截至二零零一年三月的六年規劃期內,通過這些計劃多幫助逾 175 000 個家庭自置居所。我們已批撥或預留足夠土地,以達致這個目標。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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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過上述四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興建了大約 17 000 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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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提交法案,放寬居屋計劃和私人參建計劃單位的轉售限制。這項措施不但可以增加市場上的房屋供應,滿足市民對房屋的需求,同時也可騰出租住公屋單位,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有關法例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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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入息限額,由每月五萬元提高至六萬元,使更多希望自置居所的中等入息家庭得償所願。
新承諾
居屋計劃及私人參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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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九八年,我們會邀請房屋協會以試驗形式推行一項「混合發展」計劃,要求私人發展商在其建屋計劃中,撥出最少 30% 的單位,以作為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單位出售。這項試驗計劃會在二零零一年度結束前,提供大約 500 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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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九九八年起,我們會於公屋輪候冊上的準公屋住戶獲編配單位時,直接向他們提供資助居屋單位。
夾心階層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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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預計的未來需求,並為了進一步協助夾心階層家庭以能夠負擔的價格自置居所,我們除了承諾會在二零零三年年底前興建 30 000 個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單位外,還會在二零零五年年底前額外興建 20 000 個單位。
C. 為自置居所人士提供經濟資助
目的
本局的目的,是確保為合資格的家庭提供經濟資助,讓他們自置居所。
現況概要
通過房屋委員會自一九八八年起推行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房屋協會自一九九三年起推行的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我們為逾 22 500 個家庭供經濟資助,幫助他們自置居所。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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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我們提供免息貸款及資助,幫助了約 5 800 個家庭購置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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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我們幫助了約 500個家庭購置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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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撥 13.8 億元的貸款予房屋協會,通過其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另外幫助 3 000 個家庭購置居所。
新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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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推行一項新的置業貸款計劃,對象是首次自置居所人士。根據計劃,我們會於未來五年每年向 6 000 個合資格的家庭分別貸款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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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一九九八年與房屋委員會探討增加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貸款名額的可行性。
D. 私人房屋
目的
本局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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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私人機構發揮最大作用,以實現我們的建屋目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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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私人住宅物業市場,並在有需要時採取措施,遏抑投機活動和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現況概要
房屋供應
過去 20 年來,私人機構興建了約 560 000 個單位。目前本港約有半數人口住在私人房屋。我們當前的目標,是在截至二零零一年三月的六年規劃期內,協助私人機構興建 195 000 個單位。
打擊投機活動
物業投機活動和不斷上升的樓價,已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我們決意增加房屋供應量,以應付需求和解決炒賣問題。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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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一九九七年一月,採取了有效措施打擊投機活動,並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採取了其他措施增加樓宇供應量。通過空殼公司轉售樓宇和炒籌活動實際上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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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制定一系列可以在短時間內執行的打擊投機活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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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會在一九九七年十月成立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將會擬備規則及規例,以便在
一九九八年年底發出過渡性質的地產代理牌照。新的發牌和規管制度會在二零零一年全面實施,以容許地產代理行業有兩年的過渡期。
新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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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我們將會出售大約 260 間政府宿舍及三幅職員宿舍用地,以增加市場上大型單位的供應量。
在一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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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加快處理土地交易和預售樓花同意書的申請,使預售樓花同意書可由樓宇落成前 12 月提早至 15 個月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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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改善數據的整理及推行電腦化計劃,以便進一步監察市場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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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密切監察物業市場的動向,並在有需要時實施適當的打擊投機活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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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會檢討與發展地盤有關的建築規約條文,確保能盡快將建成單位推出市場。
E. 房屋需求和建屋量
目的
本局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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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和準確地評估日後公營和私人房屋的需求;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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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有足夠的合適土地和有關的基礎設施,供興建公營和私人房屋。
現況概要
房屋需求
房屋需求工作小組受命於房屋局,工作由規劃署執行,負責評估整體的房屋需求。該工作小組制定了一個房屋需求模式,當運算上的假設出現轉變,例如政府政策有所改變或有最新的統計數字的時候,該模式能作出相應的變動。根據該模式對未來十年的最新推算,每年平均須提供 80 000 個新建單位。為了方便進行土地用途規劃,我們承諾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開始,每年最少提供 85 000 個新建單位。這個數字包括的容差,約為 5 000 個單位,佔目前預測這段期間的房屋需求量的 6%。
增闢土地
由現在至二零零一年三月這段期間,我們已劃撥或物色足夠土地(按私人機構以往的建屋速度作出估計),以達致每年興建所公布的 85 000 個公營及私人房屋單位的目標興建量。至於二零零一年四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的期間,發展現有城市圖則上已預留作住宅用途的用地、在公營機構和私人機構的現有用地進行重建、開闢新的策略性發展區、重新規劃用地及提高發展密度,可以滿足我們對土地的需求。
加快建屋速度
我們已成立房屋工程行動小組,以監察、協助和加快大型房屋工程計劃的進展(指那些興建 200 個或以上單位的計劃)。我們已預留額外款項,用於支援房屋發展的基建工程。我們亦已設立一個綜合房屋資訊系統,以助制定和檢討房屋政策和目標。
我們已成立一個由財政司司長出任主席的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目的是在政府內部設立一個高層組織,就房屋用地供應編定優先次序和作出決策。該委員會在土地供應和建屋方面,會制定一項向前推展的計劃,以實現行政長官定下每年提供不少於 85 000 個單位的目標。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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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批出了 91 公頃土地,以興建公營和私人房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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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加快審批私人機構的 68 項建屋計劃,使逾 144 000 個單位提前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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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注資 1.28 億元進行六項計劃,以便進行與房屋有關的基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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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擴大由房屋局局長出任主席的房屋工程行動小組的職權範圍,使建屋量達 200 個或以上單位的計劃亦能加快獲得審批。
在一九九七年:
新承諾
在一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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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會監察房屋發展目錄內各幅用地的發展進度,以便及早發現和糾正任何可能導致房屋單位生產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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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委派個別部門進行專責工作,以便建屋過程的每個步驟均有負責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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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制定完善的機制,以便中央和地區層面能夠迅速解決有關房屋計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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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簡化公營房屋的建屋程序,將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會規劃和發展公共房屋的平均時間,分別由 62 個月減至 47 個月,及由 52 個月減至 4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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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俾能同時處理法定程序和進行與房屋有關的地盤平整及基礎設施的詳細設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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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將容許在向財務委員會申請將工程升格為甲類工程的同時,開始地盤平整及基建工程的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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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檢討土地用途政策,以便在基建容量和環境因素許可的情況下,重新規劃現有土地(包括農地)的用途。我們也會在基建容量未達飽和的一些地區增加發展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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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藉改善有助發展的基礎設施,增加房屋委員會屋村的發展密度,如在短期內難以達致這個目標,則靈活應用規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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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會完成檢討房屋發展的程序,以提高建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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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適當情況下,委託私人機構興建與房屋有關的基建工程。
在未來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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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就公營房屋及私營房屋的發展分別提供大約 285 及405 公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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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會動用 110 億元以加快進行 61 項與房屋有關的基建工程,包括水務及污水工程、地盤平整及興建學校等。
F. 長遠房屋策略評議
目的
本局的目的是制定、實施和檢討我們的十年長遠房屋策略,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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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所有家庭獲得合適和負擔得來的住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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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市民自置居所。
現況概要
長遠房屋策略最先在一九八七年制定,涵蓋期
至二零零一年三月。在一九九五年的施政報告中,
我們表示有意就長遠房屋策略進行檢討。檢討的目的,是總結以往的成績和看看我們預計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可以達致的目標,同時訂定由現在至二零零六年
三月的整體路向。一九九七年一月,我們發表一份臚列了檢討的結論和建議的諮詢文件。
上述文件的諮詢期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底結束,我們聽取了公眾就文件的結論和建議所提出的意見。我們現已完成意見分析工作,並且正根據我們原有的建議、公眾意見,以及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演辭所定的方針,準備發表一份白皮書。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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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表了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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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就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為立法局議員、區議會、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各政黨、專業團體、私人發展商、學術機構、住屋關注小組及新聞傳播界舉行逾 110 次簡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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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到約 450 份個別意見書。
新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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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一九九七年內發表一份白皮書,載述新的十年長遠房屋策略,由現在直至下一世紀,為市民提供合適和負擔得來的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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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致力使整體自置居所比率,在二零零七年年底前增至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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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致上述目標,我們除了上文所述會增建資助自置居所單位,以及使私人機構發揮更大作用外,我們亦會在未來十年內讓最少 250 000 個居住在租住公屋的家庭有機會以合理和負擔得來的價格購買他們所居住的單位。單位的售價會因應樓齡及個別大厦的地點,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作出調整。此外,房委會會與財務機構磋商訂立靈活的按揭貸款安排;該會會檢查有關單位的情況,並在出售單位前進行必須的翻新工程;亦會提供結構保證,將售賣單位所得的部分收入作維修保養基金,及制定合理的轉售條件。我們預期房委會會適時地提供計劃詳情,使政府能在本年年底前作出決定,以便在一九九八年年初推出首批 25 000 個單位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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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九七年內,我們會成立由房屋局負責運作的長遠房屋策略諮詢委員會。
我們會全力去解決香港的房屋問題,達致我們的主要房屋目標,幫助所有家庭獲得合適和負擔得來的住屋,並鼓勵市民自置居所;我們亦會致力落實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演辭和這份《政策綱領》所提出的具體承諾。
我們要特別指出其中三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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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承諾在二零零七年年底前,全港有 70% 的家庭擁有自置居所。實現這項承諾的關鍵,在於大規模擴大現有的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以及推行出售公屋予住戶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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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承諾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開始,每年最少興建 85 000 個公營和私人房屋單位。要實現這項承諾,我們需要足夠和穩定的土地供應。為此,我們已設立一個有效的機制,用以加快審批重要的房屋計劃和有關的基礎設施、減少不必要的繁瑣程序,以及解決可能會拖延或阻礙建屋的部門間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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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承諾協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在二零零五年年底前,把輪候租住公屋的平均時間縮短至三年,以及為居住在臨時房屋區、平房區、床位寓所和寮屋區而受公共發展影響的居民提供安置。
上述各項目標和新措施必須歸納一起,以勾劃出一份全面的房屋發展「藍圖」。這份藍圖即將以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的形式發表。
同樣重要的是,我們須不時檢討房屋策略,以便我們能迅速和恰當地對不斷轉變的情況作出應變。將會在一九九七年內成立的長遠房屋策略諮詢委員會,會協助房屋局局長,進行這項重要工作,以確保我們由現在直至二十一世紀,能達致所訂定的房屋目標。
附件: 《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第五章: 經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一百一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附注
此外,所有局或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共同有責任實施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段)、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段)、第六十二條(一)及(二)、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
政策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