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建基於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因此,政府一向以維持治安及保障公眾安全,和有效地管制出入境為首要任務。

     我們要面對的挑戰,是要確保香港仍然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這有賴我們建立高度專業化的紀律部隊。他們的能力及誠信均備受社會大眾推祟。我們會給他們提供所需的資源和在立法上給予支持。為了防止跨境罪案,我們會與內地和外國執法單位加強合作。我們會在邊界維持緊密的管制,防止非法移民和走私活動,但同時亦會方便真正的旅遊人士和貿易往來。在懲教服務和打擊濫用藥物方面,我們會繼續擴展服務和將它們現代化,旨在支援我們執法方面的努力,和給予罪犯和吸毒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政府不能祗靠自己的力量而冀求有所成就。我們需要市民的支持,包括對罪惡保持警覺、保障生命財產免受火災及其他災害的損害,和引導我們的年青人免受罪惡及毒品的沾染。我們的承諾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已考慮到市民對我們的意見和期望。讓我們協力同心,在邁向二十一世紀時,建設一個更美好的香港。








保安局局長黎慶寧



引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政府的政策、目的和工作計劃必須清晰明確,在具體實踐上才能向市民交代。政府的工作目標愈清晰、態度愈開明,市民便愈能確切地評價我們的工作表現,協助我們精益求精。

     《政策綱領》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詳述未來政策的方向。每份綱領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闡述各決策局和屬下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的目標、持續的工作,以及來年的新承諾:



目標

     本局的目標,是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以及通過法治,保持香港社會穩定。具體來說,我們力求通過下列途徑,達到這個目標:


落實《基本法》

    附件所列《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已在本局的目標反映出來,其中最重要的,是確保下列 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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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範疇

    保安局負責下列兩項主要工作範疇:

  1. 內部保安;以及

  2. 出入境管制。



A. 內部保安


目的

    保安局致力:


現況概要

防止和撲滅罪行

打擊濫用藥物、販毒和清洗黑錢活動

改善懲教和幫助囚犯改過自新的服務

消防和救援服務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新承諾

改善治安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1. 我們正增派 600 多名警務人員執行前線任務。

     在一九九八年:

  1. 我們會繼續提高警隊的服務質素,例如制定有系統的社區參與策略,以及在警署的公眾範圍內提供更親切和舒適的環境。

  2. 我們會通過下列途徑,加強執法機關的實力和公信力:

    1. 提供撥款,增添會見疑犯過程的錄影設施,使這做法得以更廣泛地應用,從而增加法庭接受認罪證供的機會;

    2. 立法規定在調查嚴重罪行如性罪行時,可抽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以及

    3. 宣傳執法機關的工作和程序,加深市民對本身權利和義務的認識。

  3. 我們會通過下列途徑,加強警隊的實力,對付造案手法日益精密的國際犯罪集團和有組織罪行,例如清洗黑錢、商業詐騙或偽造金融票據等罪行:

    1. 增加人手及技術支援,從而加強警隊收集刑事情報和調查的能力;

    2. 通過國際刑警和其他途徑,加強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作和聯繫;以及

    3. 就刑事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等安排商談和簽訂更多雙邊協定,從而擴大香港與各主要國家的現有合作網絡。

  4. 我們會通過下列途徑,加強警隊防止非法移民進入香港的能力:

    1. 加強管理線圍欄和改善三間沿線分區警署的設施,從而維持陸上管理線的完整性;

    2. 改善水警的指揮架構和編制,並且以六艘先進的港內巡邏艇取代七艘舊水警輪;

    3. 保留管理線以南的禁區,為保安部隊提供有效的緩衝地帶,以便打擊非法入境、走私和其他跨境罪案;以及

    4. 加強與廣東省治安當局在交換情報、進行聯合演習、協調行動和宣傳工作等方面的緊密聯繫,目的是在各自的管理範圍內堵截、預防和採取行動遏止非法移民湧進本港。

  5. 我們會通過下列途徑,加強行動對付青少年罪案:

    1. 為學生研製一套全面的教材,內容包括防止罪行、公民責任、藥物濫用問題和犯罪的嚴重後果;以及

    2. 加強宣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撲滅罪行宣傳運動的主題,將為「防止青少年以身試法」。我們會通過各種途徑,包括電視電台的宣傳短片和文告、海報,以及與學校和其他有關團體聯絡,宣傳這個主題。

  6. 為加強警方迅速回應市民求助的能力,我們會改善 999 服務,包括精簡程序,並教導市民只在緊急情況時才使用 999 服務。

禁毒工作

  1. 在一九九八年,我們會通過下列途徑提供額外資源,減少毒品需求:

    1. 為一間青少年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提供資助;

    2. 為一間青少年濫用藥物輔導中心提供資助;以及

    3. 為社會福利署和一間非政府機構增加人手,加強對邊緣青少年的禁毒教育。

改善懲教和幫助囚犯改過自新的服務

    在一九九八年:

  1. 我們會參考《評估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成效研究報告》的建議,改善青少年罪犯的自新和善後服務,減少青少年成為積犯的機會。

  2. 我們正計劃在大嶼山北部陰澳興建最多可容納 1 200 名囚犯的新監獄,紓緩監獄擠逼的情況。

  3. 我們會就移交被判刑人士商談新的雙邊協定。

消防和救援服務

  1. 在一九九八年,我們會通過下列途徑改善消防安全:

    1. 立法規定舊式商業樓宇改良消防裝置;

    2. 制定卡拉 OK 場所發牌制度,以提高這些場所的消防安全標準;

    3. 加緊巡查商業、住宅和工業樓宇,並加強執法行動,確保市民採取適當的防火措施;以及

    4. 使市民提高防火意識並參與防火。

  2. 我們會繼續改善救護車服務隊在回應緊急服務召喚方面的表現。此外,我們會在一九九八年年初為每輛救護車配備外用自動去纖顫器,加強救護車小組搶救心臟病患者的能力;

  3. 我們會在一九九七年年底成立第二個流動救傷醫護中心,在傷亡人數眾多的事件中,加強我們的救傷能力。

  4. 我們會分批購買八部新型直升機,為政府飛行服務隊更換現時的機隊,從而進一步提高服務隊在協助其他部門執行反走私活動、堵截非法入境者、撲滅大火、空中運送傷者、以及進行海空搜索和拯救行動時的能力、效率、以及執行任務時的機動靈活性。



B. 出入境管制


目的

    本局致力在盡量方便香港居民和真正旅客進出香港的同時,施行出入境管制,以及打擊各類非法入境活動。


現況概要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新承諾

  1. 角新機場落成後,海外旅客和香港居民將可以享用一流的旅運設施進出香港。我們會為赤角機場出入境管制站提供充裕人手,應付增加的旅客數量。

  2. 我們會實施「旅遊通行證計劃」,加快經常往來香港的旅客的出入境檢查程序。通行證持有人可以使用管制站的「本港居民」櫃位,這些櫃位的人流會較「旅客」櫃位快。通行證在三年內可多次通用,每次的逗留時間不超過 60 天。

  3. 我們會加入「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商務旅遊卡計劃」。這個計劃不單方便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國家的旅客前來香港,也方便香港商人前往這些國家。

  4. 我們會進行顧問研究,以提高港澳碼頭和中港客運碼頭出入境管制站的效率。

  5. 我們會全面檢討有關越南船民/難民/非法入境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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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二十一世紀

    在邁向二十一世紀之際,維持社會治安仍然是我們的首要任務之一。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持治安方面繼續享有自治權。我們會確保我們的專業警隊配備精良、訓練有素,使他們能夠應付未來的種種挑戰。警隊會繼續全力以赴,打擊造案手法日益精密的國際罪行。我們會與海外執法機構加強合作,並提高警隊的調查能力,確保針對這類罪行的執法工作奏效。我們會向所有罪犯發出明確信息,就是我們絕不容許他們在香港作奸犯科。

    面對香港和其他地區不斷轉變的藥物濫用模式,我們必須採取靈活的手法,對付濫用藥物的問題。禁毒工作的當前急務,是教導年輕人鍛煉堅強的意志和掌握處世之道,遠離毒品。在未來數年,我們會籌辦更多禁毒計劃,並鼓勵非政府機構也積極提倡禁毒。此外,我們會繼續加強實力,在本地和國際間打擊與毒品有關的罪行。達到這個目標的方法,包括加強執法、改善禁毒法例和行政措施,以及促進國際間的合作。

    我們會確保懲教署的懲教隊伍能夠發揮高度效率,以支援其他執法機構打擊犯罪活動。我們也會致力解決懲教機構的擠逼問題,並加強幫助囚犯改過自新的服務。

    我們會確保救援服務現代化和有效率,能夠對緊急事故作出迅速反應。

    香港的出入境政策一向行之有效,我們打算沿用這些政策。我們的任務,是確保在嚴格控制非法入境活動的同時,策劃新措施方便守法人士經管制站進出香港,使香港辦事效率高和作為受歡迎的商業和旅遊中心的聲譽,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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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二十二條

    ........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 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條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條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七條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二條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以及

    ........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九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第九十六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第五章: 經濟

第三節: 航運

第一百二十六條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附注

    此外,所有局或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共同有責任實施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段)、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段)、 第六十二條(一)及(二)、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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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