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問責
131. 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我承諾研究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問責制度,目的是:加強主要官員在不同政策範疇承擔的責任,確保政府可以更好地回應社會的訴求,制定全面協調的政策,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會的合作,有效地落實政策,以及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132. 我們的研究,是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現在讓我講述一下經過研究得出的初步構想。
133. 我們的構想,是在特區政府高層架構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員聘用制度,適用於三位司長和大部分的政策局局長。他們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亦可提出建議,由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他們的職務。
134. 行政長官可以從公務員體制之內、或從外界物色合適的人選,提名他們出任司長和局長。他們將按照一套新的薪金制度和服務條件受聘,並以合約訂明權利及責任;任期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135. 這些官員各自負責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政策範疇,統領所轄部門的工作,制定政策、解釋政策、為政策作推介,爭取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並且為其政策的成敗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他們出席立法會會議,答覆質詢,提出法律草案和參與動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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